一、婚內一方不知情的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屬于,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間有財產協議且債權人知道該協議的除外。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里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下列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不予允許。為此,必須禁止通過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違法犯罪行為或生產、經營等行為,拖欠貸款、稅款、貨款、借款、雇工工資、租金等,為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手段,將非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財產協商分割給一方,另一方則單純或主要承擔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都要嚴加防范。一方面全面調查弄清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另一方面對當事人達成的有關財產、債務協議嚴格審查、監督,凡有損于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
5、一方為滿足私欲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個人債務。
一般來說,只有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這筆債務根本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也不是為了履行自己的某些義務,這筆不知情的債務完全是對方用于賭博,嫖娼,吸毒等這些非法活動的情況下才視為當事人的個人債務,所以,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不能完全取決于另一半是否知情,要看這筆債務的用途。
夫妻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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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夫妻債務怎么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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