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活中不可抗拒的因素,有時候,會有形形色色的債務,我們也知道,債務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是可以轉移給第三人的,那么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債務能否進行一個轉讓呢,接下來,就有小編來為大家詳細的講解一下,看下我們的法律是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在我國的合同法里第84條有著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是可以把合同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只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就可以了。這條規定和民法通則里的第91條的規定是一樣的,都清楚的寫明了債務人將合同轉移給他人時,債權人是要同意債務轉移生效的事件。如果債務沒有經過債權人同意,債務擅自和第三方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不管是債務是全部還是部分的轉移,對債權人都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是可以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并且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的義務和承擔相應的違約的責任。
債務轉移就是把原有的債務人的欠債,轉移給第三方的人,由第三方的債務人來承擔原債務人需要履行的義務,這是具備法律效應的,但是債務轉讓或者是轉移會讓問題變的很復雜。債權的更換只是更換了債權人,是不會影響到債務人的需要承擔的債務,但是這其中又有一個風險,就是債務卻要不停的更換債務人,每個人債務人的資產和信用是不一樣的,這些因素都會間接或者直接的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的民法通則里面有著明確的規定,債務轉移的時候,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原有的債務人和新的債務人之間需要有債務轉移的合同;
第二個條件是,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所簽訂的轉讓債務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益的,在債權人同意的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情況下,只要一簽訂了合同,立即就免去原債務人的義務。
第三個條件是,新的債務人要親自履行原債務人所簽訂的法律義務,不得擅自將債務全部或者是部分轉移。
但是我國的合同法只是對債權轉讓中的一些基本的問題,像有些情況下是不能轉讓債務的,轉讓的時候也一定要通知債權人等等做了大致粗略的規定。
但是我國的民法通知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又存在相沖突的一個情況,我們的民法通則的規定過于嚴格,對商品經營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但是合同法的規定又過于寬松,保護不了債務人和他人的利益。
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的相關概念是什么?
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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