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今后不能再代言了
新廣告法規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藥品廣告,藥品廣告必須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同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這意味著,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今后不能再代言了。
新廣告法闡述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允許代言的原因是,因為這些都是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由于人體的獨特性,作用于某個人有效并不代表對他人有效,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本身不具有科學性。
不滿10歲的童星不允許代言,小朋友果然應該好好上學
9月1日之后,電視、網絡等廣告中將難見到不滿10歲的童星代言人。因新廣告法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這是否意味著一些兒童產品廣告中不能再出現10周歲以下童星呢?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局局長張國華解釋說,按照我國民法規定,10周歲以下兒童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對社會的認知能力有限,如果他們作為代言人,簽署廣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費,就違背了廣告真實性的原則。
對于目前已經上市流通帶有兒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裝物,張國華表示將有一定的寬限期,具體寬限期還在與全國人大商討中。此外,新廣告法規定,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處罰,3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對此,張國華提醒廣告代言人,在代言廣告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如果兒童作為演員參與廣告拍攝,按照廣告故事情節設計出現在廣告畫面中是法律許可的。
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做代言,禁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了
根據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這很明顯是在監控避免再發生,當產品出現問題,企業倒閉,消費者受到傷害之時,這些代言明星卻沒有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
另外,根據新廣告法,對發布虛假廣告的一般情節,罰款額度從1994年廣告法規定的廣告費用的1到5倍,調整為廣告費用的3到5倍,起罰點大幅提升,兩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罰200萬元。新廣告法專門增加了虛假廣告構成條件的相關規定,一是內容虛假,二是以引人誤解的內容誤導消費者,均為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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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條禁令
(1)廣告中禁止含有使用軍旗、軍歌、軍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色情、賭博等內容;
(2)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
(3)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4)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公益廣告除外;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禁止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7)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8)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9)禁止教育、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12)在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禁止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或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13)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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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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