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思路:醫療損害責任,是當前極為敏感的一個侵權責任話題,《侵權責任法草案》不得不面對實際解決這個問題。在這個問題上,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兩個二元化,一是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二元化,二是損害賠償標準二元化,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較低,醫療過錯賠償標準較高。因此,規定這個侵權責任時,必須明確,應當建立一個一元化結構的醫療損害責任制度,改變二元化結構醫療損害責任的法律適用矛盾狀況,公平、妥善地處理受害患者的利益保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保護以及全體患者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關系,有利于推進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全發展。
律師解答:
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不應當單獨制定標準,在具體實施中,因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由所屬的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標準上,實行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同時,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全體患者的利益不受損害,對醫療機構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進行適當限制。這種限制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在確定時必須適用原因力規則,將受害患者自身的疾病原因造成的損害結果予以扣除。第二,對醫療損害責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適當限制。第三,實行損益相抵,受害患者基于受到醫療行為損害而取得的其他補償金,應當從賠償金中予以扣除。第四,對于造成殘疾的受害患者,以及應當給予其他未來的賠償,可以更多地適用定期金賠償,而不采取一次性賠償。
相關知識: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在訴訟中,對于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系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于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為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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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F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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