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這是按照證據來源的不同,對證據的劃分。
1.原始證據,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或轉抄的證據是原始證據,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訴訟中,諸如作為物證的原物,作為書證的原件,證人目睹有關犯罪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等,一般都屬于原始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如合同糾紛中的書面合同,訂貨合同中的樣品,對案件事實親自耳聞目睹的證人作的證言等。在行政訴訟中,親眼目睹違法活動的證人證言,當事人對自己違法行為的的陳述,物證的原物,書證的原件,現場檢查筆錄、罰沒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等,都是原始證據。由于這種證據直接從案件事實發生中產生的,即來源原始出處的證據,因此,一般來說,這種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較大,對案件的證明作用也比較強。
2.傳來證據,凡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常見的傳來證據有:物證的復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親自感受案件事實的證人所作的證言。
傳來的證言必須是有確切來源和根據,沒有確切來源的道聽途說,不是傳來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有在原始證據不能確定或者確有困難時,才能用傳來證據代替。如果案內只有傳來證據而沒有原始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
二、原始證據的運用規則有哪些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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