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撿了東西不還給失主是犯罪嗎?
關于撿到物品不歸還這一問題,在民法領域和刑法領域都有明確規定,拾得物品并不能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必須及時歸還,如果在保管過程中產生了交通費等必要支出可以與失主協商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如果拾到東西的人拒不歸還,可能涉嫌構成侵占罪;如再有要挾施主等敲詐行為,失主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拾到東西拒不歸還,不僅是道德問題,還是違法行為。如果拾到東西的人拒不歸還,是對失主財務所有權的侵犯,失主可以依法對其起訴。
二、不當得利的特點有哪些?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特征: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綜上所述,拾金不昧是我國傳統美德,撿到他人物品后應該及時歸還或者妥善保管。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犯罪,但是拒絕歸還的物品價值很高,經過履行催要不給的,可能涉嫌侵占罪。這樣,被對方告上法院的,當事人將面臨刑事責任,這是得不償失的。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遺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則
關于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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