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的概念
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1條、國家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等違法偵訊行為卻依然仍普遍存在。這是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的。
防治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刑訊逼供的產生和久禁不止既有歷史方面的原因,又有現實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實踐方面的原因。雖然說刑訊逼供的存在固然有上述的一些不可忽視的客觀因素,但這些因素不能成為刑訊逼供合理存在的藉口和理由。為了保障刑事追訴者和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不僅從法律上要嚴禁刑訊逼供,從其他相關制度上、體制上也要消滅刑訊逼供的生存土壤和環境。
如何才能減少、最終杜絕刑訊逼供,以往很多學者們提出過諸多的意見。筆者在此提出以下幾項對策,力求為我國從思想、制度、實踐層面預防和消除刑訊逼供提供些許借鑒。
(一)從觀念層面矯正刑訊逼供產生的思想根源
首先要清除刑訊逼供產生的歷史根源。要使公安司法工作人員認識到,刑訊逼供是封建司法特權的產物,是與封建糾問式訴訟有罪推定相伴生的一種副產品。刑訊逼供是違反現代刑事訴訟所奉行的無罪推定的基本理念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前,從法律上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無罪的,公安司法機關完全無權對其施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其次要想減少、杜絕刑事訴訟中的刑訊逼供現象,就必須清除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的程序工具主義觀念,把程序看成是有其自成體系的程序組成要素,自身的價值判斷標準,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和程序法律后果。即程序特別是現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價值外,它自身還有一種具有獨立價值的實體,具有獨立的作為目的的內在價值,即程序本身具有符合程序要求的內在優秀品質。也就是應該樹立起程序和實體并重的法律價值體系,沒有程序就不能談實體的正義。
再次要消除長期左傾思想的殘余。法律不是階級斗爭的工具,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不僅要打擊犯罪,同時要保障人權。要讓公安司法人員認識到,絕大多數犯罪仍然是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刑事訴訟法更是保障公民權利(當然應包括犯罪人)的規則。因此,一切刑事訴訟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采取刑訊的方法逼取口供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進行相關的法律制度改革
首先基于保障人權、與國際刑事訴訟法發展潮流相符合的需要,我國刑事訴訟法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應廢除“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我國政府繼1997年10月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后,于1998年10月又簽署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中所確認的權利中涉及刑事訴訟內容的在整個公約中占很大比重,他們構成了有關刑事訴訟的基本的國際準則,其中有一項即為沉默權制度。《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第32項規定:“如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被強迫承認犯罪。”當然由于我國偵查技術還是比較落后的,確立沉默權將給犯罪調查帶來難以承受到的沖擊,但這不能成為我們否定沉默權的理由,只要我們加大對刑事訴訟的司法投入,提高刑事偵查的技術含量,我們就可將沉默權可能給刑事偵查帶來的沖擊降到最低限度,并且這也是我們邁向法制民主、文明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其次確立無罪推定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此項規定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主要精神,但不能說是完整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因為我國官方一直未明確承認無罪推定原則,因而在未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理念在廣大公安司法人員心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確立,這就為現實中有罪推定的盛行打開了方便之門,從而也為刑訊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隱患。因此我們必須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無罪推定的原則,以次來教育司法工作人員,并在實踐中確實貫徹這一原則。
再次,在法律上應該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文已介紹過,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一文件雖然已確立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證據,但它還沒有作為刑事訴訟法中一項原則得以采用。并且,它也是僅僅涉及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而對于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實物證據,我國并沒有排除它的證據效力,在實踐中它也一直被作為證據來使用的。在美國,有一種“毒樹之果”理論――對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一律予以排除。這可以給我們提供借鑒。我國不應再為了追求案件的實體真實而回避這一問題,而應該從法律上完善我國的證據排除規則。
合理誘導的概念
合理誘導是指在詢問人問題的時候以正確的方式合理誘導讓當事人說出有關于我們、能夠幫助到的我們的信息的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根據以上只是我們能夠認識到刑訊逼供和合理誘導的關系了,刑訊逼供是一種不可取的方法而相應取代它的就是合理誘導,在審訊的時候只能以合理誘導的方式進行審訊!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信息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民能參加股東大會嗎
2021-02-06對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應當采取何種方式解決
2021-02-12勞動法規定有年終獎嗎
2020-12-24供律師適用的法律顧問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0-12-29申請先予執行該怎么擔保?
2021-02-08如何認定累犯
2021-01-07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
2020-12-21冒充軍官行騙怎么處罰
2020-11-29贍養費如何計算
2021-02-02父親被判刑,家人可以申請低保嗎
2021-01-19如何區分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
2021-03-02勞務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2021-02-20調崗不同意離職能要賠償嗎
2020-12-22人身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2021-03-06保險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2021-02-01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
2021-01-16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2021-01-15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
2020-12-09保險合同暫時中止會失效嗎
2021-03-04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