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刑訊逼供怎么維權
排除非法證據,首先要由你本人來證明“有可能”被刑訊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調查的線索。
(1)牢記偵查人員的警號和長相。
(2)牢記被刑訊的時間、地點和具體方式、受創部位。
牢記時間,是因為現在要求訊問時要同步錄像,所以不大可能再出現一邊打一邊訊問的情況,更大的可能是先打一頓,打得你老實了再開始訊問。那么就會出現被提押時間和開始訊問時間之間存在空白期的情況;而在排除非法證據的時候,這是重要的可疑線索之一。
要牢記地點、方式、受創部位、甚至包括自己當天穿的衣服等各種細節,是因為在排除非法證據的時候,這些都屬于重要細節。如果你記錯了,前后說法不一致,那也很難取信于調查人員。
(3)主動要求對自己進行人身檢查。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嫌疑人被提訊之后還押時,會對人身進行檢查。如果有,一定要提出自己哪里受傷,要求進行檢查。
(4)告訴同倉的囚友自己被刑訊的細節和身體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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