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鑒定的威信低。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下設在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鑒定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并主持。由此引發老百姓所謂“老子鑒定兒子”、“暗箱操作”等議論,并認為司法鑒定的效力高于醫療事故鑒定。而從法律上看,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都是證據的一種,都應經法庭質證,不存在誰的效力高于誰。但在司法實踐中,當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一致時,法院往往采納司法鑒定而不采納醫療事故鑒定,這使得醫療事故鑒定沒有威信和地位。
二、部分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客觀、不公正。
現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大部分鑒定是公正客觀的,但也有少部分受到行政干擾和人為因素的影響。例如常把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與醫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混淆在一起,把醫療工作中的過錯與醫院管理上應汲取的教訓混為一談,由此導致一部分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不公正、不客觀。三、某些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局限性。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醫療事故鑒定分為縣、市、省三級。由于醫學技術發展不平衡,某些地區不能開展的新技術、新療法,常聘請大城市的醫療專家去做,而當發生醫患糾紛時,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很多不熟悉該項新技術、新手術,因而無法作出客觀、科學、全面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司法鑒定結論存在的問題是:
一、司法鑒定人不是臨床醫師,不具有臨床醫師的執業資格,不應也不能對臨床醫學作出鑒定。
二、臨床醫學的復雜和特殊性質,決定法醫無法勝任醫療過失的鑒定。現行醫學分科越來越細,不是該專科的醫師很難評估疾病演變過程的轉歸。法醫由于對臨床醫治過程中產生的并發癥候群缺少經驗,因此其作出的醫療過失鑒定,很難讓眾多資深醫學專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堅實的科學基礎和客觀性。
三、某些司法鑒定結論的推論性強,不具客觀性和科學性。
基于現行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為保證法院審理醫療賠償案件所依據的證據公正、科學、客觀,小編認為醫療過失鑒定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一是應建立醫療過失鑒定委員會。
該委員會成員由各醫學專業專家、法院法醫組成;每個省、市設立醫院過失鑒定專家庫,按專業分組;每次鑒定時,可由醫患雙方任意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與法院派遣的法醫共同參加鑒定,體現醫學過失鑒定的權威性、合理性。
二是醫療過失鑒定會可設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學術團體,脫離衛生行政部門。
每次鑒定由法院委托,法院法官主持,鑒定委員會秘書協同做文秘及輔助工作。
三是鑒定內容應包括:
醫患爭議的醫療糾紛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確定醫療過失方的過錯比例和確定患者自身條件及疾病本身發展轉歸因素所占的比例,患者傷殘程度評定,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及所需相關的合理費用。
這樣的醫療過失鑒定委員會將有利于醫療賠償案件中過錯責任的確定,能夠為判案法官提供依據,也能夠平息醫患雙方不平衡的心態,有利于醫療賠償案件的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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