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訴訟中患方可不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用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在醫療損害訴訟實踐中,患方因為疾病去醫療機構就醫,且遭受醫方醫療侵權、發生醫療損害后果而與醫方發生醫療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患方在申請減、緩、免交訴訟費時,一是要在遞交起訴狀的同時向法院遞交減、緩、免交訴訟費的申請;二是要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如:殘疾人證書、低保證明等。當然,患方的申請能否得到同意,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最終要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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