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成為實物證據,搜集有哪些注意事項
可能成為實物證據的有哪些: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
應當指出,刑事訴訟中的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是對有關現場、人身,物品、痕跡等與案件有關的實物證據特征的書面記錄,是對實物證據內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屬于實物證據;另外,作為貯存有特殊信息(語言、圖像、密碼、數據等)的可供證明主體以視聽手段進行感受的視聽資料,都是通過一定的錄音帶、光盤等實物加以貯存和反映的,亦屬于實物證據。
收集實物證據時須注意的事項
1、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說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于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著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并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2、實物證據的種類和范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范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綜上所述,實物證據包括了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而其余的證人證言等等,則就屬于言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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