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并不會馬上消滅法人資格,而是要在破產清算后,公司的法人資格才會消滅。此時,公司都不存在了,當然其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也就不存在了。那么此時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該如果處理呢?我們一起來看看下文的介紹吧。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相關法律規定:
破產法中有關規定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公司在破產后會按照一定的順序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社保費等進行清償,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內容。要是你所在的公司,在破產倒閉后不及時支付拖欠勞動者的費用的話,那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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