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訓誡書作為證據嗎
訓誡書是公安機關所作出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是有待合法性審查的,不能作為行政訴訟中被告方直接的證據使用。
裁判證據的屬性
不同訴訟階段,證據的內涵不同。在起訴階段,只要與案件事實有表面聯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認為是證據。而隨著訴訟的深入,原來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可能會被逐步剔除,原來并不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又在不斷加入。因此,訴訟證據只有根據裁判的需要認識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義。
裁判證據是指最終能夠被法官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一般而言,法官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證據的屬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證據在經過法庭質證后,法官沒有理由懷疑其為虛假,便可認定其真實性。
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系。它是由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訓誡書并不被認定為法律規定的證據,?也就是說如果持訓誡書去進行相應的證明很有可能不會發生效力,?建議如果證據收集不足的,還是選擇咨詢律師幫忙進行處理,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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