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責任劃分比例
國家在總結醫療事故處理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確定了處理時不僅要考慮醫療事故的等級,還要考慮損害后果與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并明確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二、醫療損害的賠償
1、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2、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患者死亡的,支付患者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3、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被侵權人財產損失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侵害他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4、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錯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5、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錯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6、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7、關于損害賠償的支付方式,當事人可以協商。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在醫療損害中,劃分醫療責任的比例,是根據損害責任的主次來承擔法律責任。另外造成死亡等情況是可以要求賠償,根據不同的情況,賠償金也會不一樣,但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要求賠償。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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