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出的證據法院采納是否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據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但同時《民事訴訟法》中又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所謂“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得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因此,法院的行為是否合法應根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的證據是否符合“新的證據”的規定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八條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以上就是關于逾期提出的證據法院采納是否合法的內容介紹,對于不清楚的朋友可以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在案件的審理時,也希望當時人有更多的法律意識,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利于案件順利進行審理。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吃荔枝查出酒駕被罰是否可以復議
2021-03-07誰是行政訴訟案的共同訴訟人
2021-03-22涉外婚姻找不到人多久才能判
2021-03-06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有什么
2021-03-21丈夫偷拍妻子出軌傳播視頻及照片違不違法
2020-12-04醫療事故引起智力受損該怎么鑒定
2021-03-10借款到期前保證人去世,繼承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2020-12-15傷殘評定前應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2021-02-19隔代探望權不再保留,最新草案三審稿
2021-02-20強制執行申請能否裁定不予受理
2021-02-21離婚答辯狀主要針對哪些答辯
2020-12-01進行虛假出資補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1-03-23勞動合同無效可以要求賠償嗎
2021-01-07現在房產抵押都有他項權證嗎
2021-01-05單方承諾是否構成連帶責任擔保
2021-03-0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1-02-23中介不退錢去哪里投訴
2020-12-18如何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程序
2020-12-05脫崗可以辭退嗎
2021-02-03實習期工資怎么算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