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證據不足如何撤案
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
1.如果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據刑訴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3.在審判階段,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九條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證據不足可以分為分偵、審查、審判三個階段,對于每種情況的證據不足時,處理的方式有所不同,我們要注意區分。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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