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險有哪些情況不予以賠償
業內人士指出,《規定》的出臺,一方面有利于緩解醫院對于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所引起的高額賠償責任壓力;另一方面“統一投?!钡姆绞揭灿欣诟淖冡t責險推行6年來乏人問津的尷尬局面,重新推動醫療責任保險走入正軌。一邊是衛生局熱情牽頭,一邊是保險公司積極回應,的確是皆大歡喜的好局面??墒菍τ卺t療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即患者及其家屬而言,醫療責任保險是否可以使他們從拖沓冗長的醫療糾紛訴訟中徹底解脫,直接從保險公司手中得到有效賠償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若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或有過失,且又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則責任人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條例中規定的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可以轉嫁給醫療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但是由于故意造成的損失作為責任免除不能由保險公司承擔,而是由醫院及相關醫生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不能預見或難以避免的醫療意外所引起的損失,由于院方沒有過錯,不能依據過錯歸責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而這種醫療事故責任也不在我國當前《民法通則》規定的無過失歸責原則的適用范圍內,因此,通常是按照《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來處理此類醫療事件。
這種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把醫療意外風險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醫療機構及醫生應承擔的醫療責任風險;另一部分是患者來就醫應承擔的醫療意外風險。
對于這兩種風險的轉嫁,業內人士認為應分別進行:第一部分的風險可以由院方在投保醫療責任險時要求附加投保無過失責任險,或者要求保險公司擴大保險責任;第二部分的風險分別是患者自己承擔的風險,不能由醫療責任保險賠償,應自行購買健康險或醫療意外險,主動為自己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不應凡事都要醫院、要責任保險負責。
綜上所述,醫療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責任保險,是用來轉嫁醫院及醫生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險種。雖然醫責險可以緩解醫患糾紛、保障第三方即患者的權益,但是這種保障對于患者而言只是間接的。對廣大消費者而言,在發生醫療糾紛時要想獲得全面保障,還是應該有一份自己購買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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