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們社會上還是存在一些欠錢不還的現象,有可能是缺乏資金,另一種可能是道德方面的問題。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解決起來難度一般都比較大,我們對于法律不熟悉的情況下可能還會被對方說服,所以面對建筑公司欠債不還找律師是比較好的一種方式,那么這方面的相關法律有哪些呢,大家可以跟小編往下看。
建筑公司欠債不還找律師的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同時,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可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有限公司的股東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股東不及時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面對建筑公司欠債不還找律師是一個比較合適的方式,我們可能連債權人的面都見不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是可取的, 如果建筑公司由于破產而欠債不還也是不合理的,同樣應該承擔責任,找專業的律師撰寫上訴書或是與公司進行談判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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