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社會流行起了先消費后還款的消費模式、這種消費模式雖然能在當下享受到不花自己錢消費的樂趣,但也會日后的生活創下了很大的壓力,于是負債人就想到債權債務轉讓車輛協議這類解決方法,將自己的物品轉讓給債主來抵債。
一、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合同關系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協議書格式
甲方(轉讓人):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受讓人):
身份證號住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轉讓債務人的債權事項,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所享有債務人借款萬元的債權全部轉讓給乙方,債權轉讓金額為()萬元,同時該債權項下的抵押(或質押)權也一并轉讓給乙方。自本協議簽訂后,由債務人直接向乙方償還,該債權項下的抵押(或質押)權全部由乙方享有。
第二條:抵(或質押)物基本信息為:牌汽車一輛,號牌為,大架號:,車主姓名:,身份證號:。
第三條:甲方對于抵(或質押)物應當向乙方如實告知財產的隱蔽瑕疵,如抵押車輛的事故史、維修史、保養史等均向乙方一一告知。
第四條:甲方需保證原債權以及抵押質押權利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任何權利瑕疵。并且本轉讓協議具有獨立性,對于因抵押、質押物涉及到違法犯罪等事實,均不影響本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第五條:本協議在簽訂后,甲方負責將抵(或質押)物直接交付給乙方,交付之前違章和責任由甲方承擔,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和債務人之間原借款合同中甲方所享有的全部權利、權益,乙方均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還款違約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利益。
第七條:本協議簽訂后,甲方負有向債務人通知該債務轉讓的義務,對于因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乙方受到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協議簽訂后,因第三人或車主對抵(或質押)物主張權利,導致受讓人(次受讓人)與之發生糾紛的,造成乙方抵(或質押)物權喪失,甲方應立即將本合同受讓款()萬元及違約金()萬元一次性返還給乙方。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借款合同或借據復印件 2:甲方身份信息3:車輛基本信息資料4:收據
要注意是否要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如果法律要求了要通過相關部門但大家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卻不管直接在私下簽訂,這帶來的后果由簽訂協議的雙方自己承擔,有關部門不會負責。
公司注銷后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公司債權債務的轉讓不同情形的處理是怎樣的
《民法通則》關于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租賃協議范本
2021-02-2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鍵點解讀
2021-03-22冒名頂替勞動仲裁會受理嗎
2021-03-21小公司股權分配有什么規定是什么
2021-03-02版權費用糾紛是怎樣的
2020-11-10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2021-02-02店鋪租賃合同沒到期解約怎么賠償
2020-12-14企業如何登陸新三板掛牌
2021-02-13新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
2021-02-09勞動合同常識
2021-03-05試用期正常離職不給工資怎么辦
2020-11-08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調崗
2021-02-01海上保險合同是什么
2021-03-16保險業務員已死 保險公司卻要他退保
2020-11-19醫院認定人死不算 保險公司抗辯不成立
2020-11-16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是多長
2021-03-25固定資產購買保險的流程
2021-02-20影響產品類風險有哪些因素
2020-11-13重大疾病釋義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范疇嗎
2021-02-09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如何產生的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