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借款活動中,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一般是1年、2年,甚至是更久么,所以有時會出現債權人去要債時發現債務人失蹤了的情況,對此,債權人感到十分的無奈。那么,當債務人下落不明時要如何討債呢?也就是說,債務人失蹤應該如何要債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一、當債務人下落不明時要如何討債
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失蹤如何要債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綜上,是關于“當債務人下落不明時要如何討債”以及“債務人失蹤如何要債”的有關債務人失蹤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您應該知道了,即便是債務人失蹤,作為債權人您仍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追回您的債權。如果您在追債的過程中遇到了困難,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情況,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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