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那些所有者不明確的物體被稱為無主物,不少人會認為占有無主物就會享有其所有權,但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若在拾得遺失物之后,不將其歸還,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根據我國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占有無主物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一、無主物的概念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二、占有無主物就會享有其所有權嗎?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1、“無主物”的先占取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并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所謂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2、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對無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3、國內目前來說,不承認先占制度,無主物、遺失物、遺忘物不能屬于拾得人(無主歸公)。在國際法上,一般指的是國家可以占取無主地,取得對無主地的所有權。而所謂“無主地”,是指當時不屬于任何國家的土地。先占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占取行為,是一種領土的取得方式。
三、相關法律規定
1、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占有無主物就會享有其所有權的概念是錯誤的,我國法律規范規定,無主物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但是民法上主張先占有則先獲得,對于那些價值不是特別大的財物,民事主體在占有之后,可以自行使用。
無主物占有即所有可以嗎?
無主物歸屬界定是什么?
無主物遺棄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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