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付利息和后付利息的區別
成本不同,先付利息成本高比如借100元,到期利息10元,現在只給你90元,到期還100元.后付就是借100元給100元,到期還本付息110元.
欠款利息的計算方式
實踐中,欠款數額往往以欠條的形式確定。根據欠條內容的不同,對欠款利息的處理方式也應有所不同:
1、欠條中明確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的,應當依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從其約定。
2、欠條中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利息,期限屆滿后就利息進行了專門約定的,欠款的本質自雙方約定利息時起發生了變化,已由欠款轉化為借款。既然是借款,則約定的利率就不應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欠條中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利息,事后也未就利息作出專門約定的,當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要以付款期限為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占有使用債權人的資金系基于債權人的許可,為合法占有,期間產生的利息對債務人來說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債權人對此期間的利息請求權因其未作約定視為自愿放棄而喪失;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卻不履行,其對債權人資金的繼續占有毫無根據,由此產生的利息應屬不當得利,債權人自然可提出主張。仲裁庭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4、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的,債權人可隨時請求還款,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后,如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則其對債權人資金的占有由合法變為非法,債權人請求償還本金及利息,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欠款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欠款能主張利息
欠款的債務人本應償付付欠款,卻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如果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如給付利息,對債權人是顯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所以第一種意見欠妥。但是,有的欠款雙方畢竟未對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計息作出約定,直接判令債務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據的,第二種意見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從法理上分析欠款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實質,以便作出支持與否的裁判。
通常,欠條系一種載明債權債務的簡易形式,內容非常簡練,有的甚至僅有數額和債務人姓名,并未明確債權人、償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極易引發分歧。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就應通過雙方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在欠款糾紛中,債務人延遲付款的行為肯定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最直接明顯的損失就是利息損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債權人在起訴時就同時提出利息之訴求,但是有無明確的法律依據,讓裁判者無所適從。若欠款債權人提出要求債務人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損失的計算標準參照銀行存或貸利息。這時,其訴求有法有據,裁判者只須確定計算損失的利息標準即可。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欠款利息有明確規定的是工程墊資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墊資款的利息支付以約定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無約定時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處理。
欠條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據是要承擔延遲付款的違約責任,利息的標準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討論欠款應否計算利息還有兩個前提:一是欠款所載明的債權債務合法有效;二是債權人未因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欠條訴訟時效的確定與上述承擔違約責任的時間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為債務人延遲付款了,債權人自然應當知曉自身權利受到侵害,若雙方對欠款償付時間作出延展約定,訴訟時效自然中斷,并重新計算,所以欠條債務人延遲付款的違約行為與債權人知道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有著必然的聯系。
從上面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現付利息與后付利息之間有什么區別,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于貸款一定要簽訂相應的協議,并且找尋合法的機構進行,避免有任何不好的事宜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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