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民事法律紛繁復雜。無因管理是民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的是沒有法律規定和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由此可見無因管理也是屬于債產生的原因之一。但對于無因管理之債,其實很多人都是陌生的,下文中律霸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
我們已經知道,要構成無因管理,是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即必須是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務。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所謂無因管理之債,是指由于無因管理而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無因管理人雖然沒有受他人的委托,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他人不能自行處理事務時,為他人管理事務,避免利益損失。這種互助的精神法律是鼓勵的。因此,法律規定了無因管理之債,以便在鼓勵互助與維護私生活的自主性之間尋求平衡。
二、無因管理之債有哪些特點?
無因管理之債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無因管理之債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引起的債。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也即是管理人無需表達其主觀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夠成立無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即便是12歲的孩子也可以成立無因管理。
2、無因管理之債是由合法的積極行為引起的債。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積極行為,即首先是行為必須是合法的,違法的行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比如偷了東西,然后替別人看管贓物,就是此類。其次是行為必須是體現為作為,不能是不作為。
3、無因管理行為經受益人事后承認,可轉化為委托合同關系。如果被管理人即受益人已經同意或者事后承認,意味著雙方的后續管理行為將轉化為委托合同關系。受益人的追認是具有溯及力的,即追認后,管理行為實施之時即視為委托合同關系。
4、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這就意味著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并非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只要管理人實施了無因管理行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受益人主張債權。
我們知道,無因管理是民法理論中一個重要的制度安排,在日常生活中更是時常碰到,非常具有實用性。在碰到這類問題的時候,如果具備這樣一些常識儲備,就會臨陣不亂。當然,遇到棘手的問題時,還是建議多向專業的律師請教,畢竟他們的執業經驗比較豐富,更有助于問題的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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