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的途中,其中一方擔心另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時產生不安所提出的終止合同的權利。也可用在兩家公司簽訂互相負債的業務合同時,其中一家公司有債務且無能力償還,或有破產的可能時,另外一方提出撤銷合同的情形。提出撤銷合同需要提交對方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證據,有收集證據的需要可咨詢律師。不安抗辯權行使前提條件是什么?以下是相關資料: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
不安抗辯權不同于先履行抗辯權:一是前者產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及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場合,而后者產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的場合,并不要求他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二是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后者歸后履行一方享有。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基于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不允許在后給付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不安抗辯權,只能在其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卻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還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但若提供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不會受到損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只有在未提供適當擔保,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成立不安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舉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四、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給付義務人在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后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條)。
合同表示雙方互相背負債務。后給付的一方履行合同的能力產生變化后有不履行的危險,并且沒有進行任何擔保。此時先給付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有及時通知和舉證的義務,但此行使權并非無法更改,后給付的一方再次獲得資金后可再次履行原來的合同。有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的專業律師。
合同法關于違約金標準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抵消指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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