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隨著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開始因瑣事不斷發生爭執,雙方關系逐漸惡化。2009年6月,雙方一致同意分手。但雙方對所購房產如何處理產生糾紛。
李先生認為該房產首付款和?月貸款均由其個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有出資,該房產應歸李先生個人所有。林小姐則認為,該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有,雙方各享有該房產50%的份額。
2009年7月,李先生訴至閔行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房產全部份額歸其個人所有。閔行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和林小姐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同共有,但考慮到李先生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產70%的份額,林小姐享有房產30%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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