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辨認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五十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關于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定”問題進行的解答,目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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