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都有行使抗辯權的權利,在自己所遇到的實際情況中,選擇合適的抗辯權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也是一種好的選擇,但是在債務中的不安抗辯權大家都不是很熟悉,那么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規定
未到期一般是不能提前催款的,不過,去過人借款人愿意還款當然可以。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該條法律規定既約束借款人,同時亦適用于出借人,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貸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的。
我國的《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如果在合同沒有到約定的時間被提前催款的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上文也提到了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當我們遇到類似的問題時可以通過上文的辦法進行解決。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簽三年合同違約金多少
2020-11-25工傷鑒定造假會受到什么處罰
2021-03-18開具政審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
2021-01-19離婚扶養義務有沒有強制性
2020-12-23交通肇事逃逸與交通肇事有什么不同
2021-02-24交通肇事行為等于交通肇事罪嗎
2021-03-10擔保合同適用中止嗎
2021-02-0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義務是什么
2020-12-22別墅地皮可買賣建房嗎
2021-01-15不良資產房產如何過戶
2020-11-15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2020-11-23企業和個人勞動關系如何證明
2020-11-30公司申請破產不給員工補償是否合法
2020-12-06沒有終止合同單位停了五險一金怎么辦
2020-12-09機動車保險的類型有哪些
2021-02-26產品責任保險條款(中、英文)
2020-12-25保險提醒、說明義務嚴格,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是什么
2021-02-10人身保險合同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幾個問題(三)
2021-03-08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會被公布嗎
2021-03-14以房養老保險方式是不是合法的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