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于一些法律上的詞語并不是特別熟悉,針對日常中出現的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性質是不同的,而對于這些拾得者的行為被稱為物權的取得方式,不同情形的物品的取得方式都有所不同,那么拾得遺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物權的原始取得是什么
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事實行為取得物權。比如:善意取得、添附、時效取得、先占、拾得、發現、勞動生產所得、孳息等 為物權的原始取得。
二、拾得遺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拾得遺失物取得。
遺失物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偶然喪失占有之物。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該法同時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依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必須返還失主(權利人),確實無人認領的,應由國家取得所有權。然而,從世界民事立法的視角觀察之,即可發現,關于拾得遺失物能夠成為所有權取得的方法,存在羅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和日爾曼法的取得所有權主義。近代以來的諸多民事立法,基本上繼受了后者,即絕大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認為,遺拾物的拾得屬于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并且一般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2、無主物取得。
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財產,主要包括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依中國《民法通則》及繼承法的規定,無主財產出現時,一般由國家取得所有權,死者生前是農村集體成員,如有無人繼承或無人受遺贈的財產,也可由集體所有制組織取得所有權。當然,自然人、法人對于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物權法》也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遺失物是在原物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也就是并非主動遺失的的東西,拾得者對遺失物取得,而以上規定如果遺失物確實無人認領的,應該由國家取得所有權,并不會是屬于某一個人的。
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處罰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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