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為了確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這時就涉及到擔保人。對于保證人而言,其在履行債務擔保義務的同時,也享有一些權利,其中就包括先訴抗辯權。那么先訴抗辯權的產生的效果是什么?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簡單分析。
一、先訴抗辯權的產生的效果是什么?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將產生下列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后,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于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后,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并足以清償剩余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后,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后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后果將自行負責。關于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二、哪些情況下不得使用先訴抗辯權?
中國《擔保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而設置的,但是為了避免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大陸法系多數國家民法典均明文規定了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對其加以限制。
綜上所述,對于保證人而言,先訴抗辯權是一項消極防御的權利,先訴抗辯權的產生,是對債權人請求的阻止,并不是消滅。在主債務合同糾紛未經過仲裁或者訴訟程序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申請強制執行之前,保證人都有權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處理。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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