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抗辯權總是與請求權一起出現的,是用來對抗對方要求自己履行某項職責,或者承擔某項義務的權利。為了規范抗辯權的行使。在合同法中,對雙務合同中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規則做出了明確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規則:
一、什么是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即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對于這種權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合同履行的債務,并不消滅履行效力。因此,是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它的存在基礎是雙務合同的牽連性,對于抗辯人一方是一種保護手段,可以免去抗辯人履行后得不到對方履行的風險,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及時履行、提供擔保等壓力。
二、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些內容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其構成條件有: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
即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于雙方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情形變化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后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付。
只要滿足適用條件的,即可運用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益。按照不同的分類,可以將抗辯權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抗辯權的分類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不同的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不一樣的。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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