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借人的風險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借人只要當頭抽走利息,在訴訟中法院都會以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然實踐中為了規避法律,出借人會想出種種辦法,這里講兩個對出借人不利的做法。一種是預先扣除了利息,但是這部分利息沒有在借款合同、借款憑證中作為借款體現。另一種是大額借款僅有借條或者收條,沒有相關證據佐證。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問題,建議在借款之前咨詢律師,提前防范法律風險。
案例:A公司從B公司借款2300萬,A公司為此出具2張收條,以表明收到B公司300萬現金和2000萬代償款(代為償還A公司欠銀行的貸款)。訴訟**公司提出300萬為提前扣除的利息,因這筆款項是現金交付,B公司無法提供款項交付憑證,也不能準確陳述這一大額現金交付的時間、地點及款項來源等情況。同時作為企業法人,這筆款項也沒有賬冊憑證。因此B公司不能證明已經交付300萬的事實,那么法院只能認定這300萬沒有實際交付,這樣A公司也就不需要償還這300萬了。(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商外終字第78號)民事判決書)
2.借款人的風險
雖然合同法有明確規定,但是前面也提到了出借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辦法規避法律。這里要講一種出借人規避法律的有效辦法。比如出借人甲借給乙20萬,雙方約定提前扣除利息5萬元。那么這個時候甲可以先將20萬通過銀行轉給乙,然后乙再歸還5萬元現金給甲,也就是說實際借款只有15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乙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他給了甲5萬元利息,那么法院只能認定甲實際借款20萬元給乙。司法審判這么做的理由是:合法的民間借貸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都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可以是規范或者簡單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見(2011)浙臺商終字第308號民事判決書)
作為律師我經常會問當事人你有沒有證據、有什么證據,不是不信任他們,而是因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建議各位在重大交易之前一定要咨詢律師。防范法律風險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提前收集和留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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