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交易中,人們會簽訂受法律保障的合同,但合同的義務履行又有不同類型,就猶如我們進行商品交易,一般來說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也可能存在先交錢后交貨,或者先交貨或給錢的情況。第一種情況,你不給錢,我不給貨,就很好解決,但后兩種就可能出現你先交貨我不給錢,或我先交錢你不給貨這種隱患。此時怎么辦呢,這就涉及的相關知識。下面小編就來和大家聊一聊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的使用條件。
一、什么是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二、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的區別?
1、概念上的區別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成立的條件的區別
不安抗辯權行使成立條件要求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后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后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后乘坐。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采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愿先履行,賣方不愿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后,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3、簡單總述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鑒定了一個貨物買賣合同,我為賣主,約定貨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產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比如,貨物買賣合同,和第一個一樣,如果我沒有交貨或者部分交貨,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辯。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首先在合同的義務履行上,存在著先后關系。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能夠表明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會損害當事人時,當事人可以通過使用抗辯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在經濟交易中,了解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是相當必要的。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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