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生活中工作中都會接觸到合同,租房、買房、買車、訂貨等均需要簽訂合同,合同是雙方進行約定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大多數人對《合同法》并不熟悉,對于合同的相關知識比較陌生的,這就會導致發生一些合同糾紛。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例如對于合同中的三種抗辯權是什么呢?
三種抗辯權分別為: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這三種抗辯權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公平穩定。三種抗辯權也是合同效力的具體體現,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要明確屬于哪種抗辯權,運用得當,才能夠免于違約處罰。平時生活中,我們也應當多留點心眼,對于合同內容雙方要達成一致,否則不要簽字。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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