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我國是一個十分民主的國家,國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的生活中,人們的權利有很多,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人放棄自己的權利的情況。承租方放棄抗辯權的后果是什么?那么呢,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承租方放棄抗辯權的后果是什么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放棄抗辯權在法律上有沒有實質意義?
抗辯權是用來對抗他人的請求權的,如果不行使抗辯權,就無法對抗他人請求權,自然請求權會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認可。 所以放棄抗辯權是具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的。
二、合同法的抗辯權包括了哪些內容?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應遵循什么原則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行為。履行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兩項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當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對合同約定義務的任何一個環節的違反,都是違反了全面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在我國有些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比如說抗辯權,這在中國法律上是有實質性的意義的。如果大家對于承租方放棄抗辯權的后果是什么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答案。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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