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這個社會,抗辯權是一項對于公民來說相當重要的權利,它是能夠拒絕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我國法律上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了解,比如說民法總則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什么?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民法總則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什么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一、不安抗辯權是指什么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合同后,可能會發生一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非常情形,這時,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按合同履行其給付義務,則可能會面臨著無法獲得相應對待給付的風險,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防范這一風險的發生。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已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
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這種情況并非當事人惡意所為,而是在經營中力所不及,或者經營不善而造成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后果。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該方當事人極有可能無力清償債務,因此,先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前,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其意圖是十分明顯的,是嚴重的默示預期違約(筆者在下文將解釋之)。在這種情況下,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約定先履行給付義務,則有可能使自己的債權不能實現,造成自己的損失。因此,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3、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經濟能力的具體表現,是履約能力的具體體現。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的商家,其履約能力必然受到影響,構成先期履約危險。對此,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4、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這是一條彈性的規定,使不安抗辯權的使用范圍加以擴大,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本項條件的規定,只要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表現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首先在民法總則中就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什么,其次,還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如果大家對于民法總則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是什么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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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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