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遺失物,相信大家都知道遺失物的概念是什么,遺失物是所有權人遺失的物品。然而除了遺失物還有無因管理物,無因管理一般指的都是動物,它的主人不小心把它丟失了,有你撿到代它主人管理,那么無因管理遺失物質權是什么呢?下面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無因管理
(一)定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二)特征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管理人必須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確定無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所以,無因管理不以管理人與本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為,而只能是事實行為。至于管理事務的內容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則在所不問,因為客觀事物復雜多樣,管理人管理的事務可能是事實行為,如為本人飼養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為,如為本人及時退掉將因過期而作廢的車船票。但不論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都必須是能夠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必須有確定的主體,如果是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如打掃街道衛生,則不構成無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本身具有一定的經濟內容,能夠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既不耗費一定資財,也不獲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僅為鄰居看守房屋,這也不構成無因管理。同時,管理事務的行為還必須是以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合法行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不僅不構成無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務的行為之所以要以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是因為管理人本身沒有管理事務的義務,管理人不作為,就不能表現出其對事務的管理,這樣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說,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當然,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是事實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這并不是說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這是因為管理人為本人謀利益的目的必須得到公眾的證明或讓別人好判斷,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須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務與管理人事務混雜在一起的時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為重要。當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務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被管理的事務非本人莫屬,則管理人只須有管理事務的行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務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務,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務,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務,則除管理事務的行為之外,還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是以本人的名義,還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義,則在所不問,只要主觀意思上是為了本人的利益,以誰的名義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衣物,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在這里,連帶債務值得特別一提。對于連帶債務,當其中一個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時,有的人認為這是無因管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互負連帶債務,債權人只要找到一個債務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債務,該債務人代替其他債務人履行債務,其根據是法律規定的連帶債務人的義務,而不是“無法律上的義務”,所以這種情況不屬于無因管理。至于該債務人在償還了全部債務之后,再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的問題,則另當別論。
二、遺失物質權
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占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占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與占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物質幫助權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一種權利。
物質幫助權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殘疾等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利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從而維持基本生活。
對于無因管理遺失物質權是什么的問題,相信大家在文章中已經有所了解了。我們知道,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是為了別人的利益,我們在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同時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而遺失物就不相同了,它是原本就有所有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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