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事由必須具備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對抗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的具體要件,破壞整個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的內在結構, 二是抗辯事由必須是客觀事實,具有客觀性的屬性。那么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抗辯事由分為一般和特殊,在下面的文章中將帶來抗辯事由的具體介紹。
一、一般抗辯事由
1、職務授權行為(依法執行公務)
是指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
條件:有合法的授權;執行職務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執行職務的活動是必要的。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
2、正當防衛
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構成:現實性;必要性;針對性;目的性;合理性。
3、緊急避險
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構成:危險的緊迫性;避險的必要性;避險行為的合理性。
4、受害人的承諾
也稱為自愿承擔損害,是指受害人作出的容許他人損害其權利、自己承擔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并不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但人身損害的事先免責條款無效。具備的條件是:
(1)受害人的同意是明確做出;
(2)受害人的同意需自愿做出;
(3)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愿意承擔某種損害后果;
(4)“受害人的同意”,須在損害后果前做出,放棄請求權;
(5)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共序良俗。
5、自助行為
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所采取的,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具備條件是:
(1)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須是在情況緊迫而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援助;
(3)自助方法須為保障請求權所必須;
(4)須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許可;
(5)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二、特殊抗辯事由
1、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擴大存在有過錯。會產生兩種情況
部分免除(民法通則:131條: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全部免除(只要受害人對侵害結果的產生存在過錯或故意,就全部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只有損害人故意,才能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2、第三人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第三人的過錯是損害發生的惟一原因時,第三人過錯是免責的事由。純粹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時,加害人的行為也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時,則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不可抗力
怎樣確定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通則》要求從主客觀兩方面因素來考慮,
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擔責任,但條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文對抗辯權成立事由的介紹,想必大家已經知道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了。上文中分別介紹了一般抗辯權成立事由和特殊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抗辯權成立事由具有五點,特殊抗辯事由具有三點,詳細內容清閱讀上文,希望文章內容能夠給有需要的人帶來幫助。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留置權成立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2021-02-20股份制企業的董事會以什么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2020-12-24企業之間能否直接借款
2020-12-05酒駕和醉駕的區別
2020-12-15票據貼現與票據承兌的區別
2020-12-03二審移送管轄裁定書能否再審
2021-02-25交通調解時作事故認定嗎
2021-02-28交通事故工傷的待遇
2021-02-24能拿別人的房產證去做抵押嗎
2021-03-21強制執行有哪些性質
2021-02-08辭退老員工屬于非法辭退嗎
2021-03-22五一勞動節幾天三薪
2020-12-19未登記的房產能繼承嗎
2020-12-16勞動爭議案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2021-02-18辭退發工資嗎
2021-02-28家長有哪些基本義務
2020-12-21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初探
2021-01-25投保車輛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
2021-02-18解除保險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2021-01-24簽訂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應注意什么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