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會與他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并且進行各種合同的簽訂。其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權債務關系R簽訂合同是十分常見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債權債務關系規定了三大抗辯權。小編將針對三種抗辯權的區別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么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二、三種抗辯權的區別是什么
1、主張權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2、法律義務不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通知和舉證兩項隨附的義務。主張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前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可直接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張權利。不安抗辯權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合同法的三種抗辯權主要包括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三種抗辯權的區別包括主張權利人不同,法律義務不同,以及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合同法規定的三大抗辯權,有利于切實保護債務人與債權人合法權利,促進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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