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所說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不能明確所有權歸誰所有的物,不少不懂得法律知識1朋友認為,一旦
發現埋藏物
,即無論該物價值如何,都應該歸屬于最初發現它的人。這個觀點顯然是錯誤的,那么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呢?
一、什么是埋藏物?
須為有特別價值的貴重物品,但現今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的民法,對埋藏物并不以貴重物品為限。前蘇聯民法規定,須以貴重物品為必要。并將寶石、珍珠、金銀、貨幣、貴金屬、蘇聯和外國的通貨視為貴重物品。中國民法對此未明確規定,一般指被發現的地下之物和金銀財寶等有價之物。
二、發現地下埋藏物歸誰所有?
對于地下埋藏物,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所說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財產。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點: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于遺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生埋藏問題。
應當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這些物并不屬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歸國家所有,對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但本案中元寶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許成有證據證明元寶是其曾祖父所買,故上述規定不適用此案。另外,雖然文物屬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個人合法擁有。
《民通意見》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現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
并辦理登記,這是因為埋藏物額度所有權歸屬于國家所有,這個無主物的發現原則是不一樣的。這是由埋藏物的價值一般較高所決定的,埋藏物歸屬于國家的原則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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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魏憲合律師,男,漢族,山東人。在校期間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大學畢業后一直供職于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現任澤誠律所合伙人、專職律師。魏律師執業以來經辦的案件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經濟糾紛、建筑工程糾紛、刑事辯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案件。魏律師以客戶利益最大化作為執業理念,法律服務過程中認真、謹慎、及時、精準,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現擔任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陜西鑫華夏建設有限公司、西安順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西安高創測控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市長安區黃良街辦、西安中強駕校及西安市長安區東湖村、西湖村、北湖村等村委會常年法律顧問。采取合法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是本律師的辦案宗旨。魏律師做人誠實有信、做事認真踏實,思維敏捷,思路開闊,應變能力強,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高超的辦案技巧,深得社會和當事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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