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為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或者其他侵害其權利的人直接提起的訴訟,也就是指股東為實現其作為股份的所有者而擁有的某項權利的訴訟。例如,要求股息的訴訟,要求查閱賬簿的訴訟,要求行使投票權的訴訟,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訴訟等。直接訴訟主要涉及股東與公司間的關系。股東的該項權利既可以由股東單獨行使,也可以由股東共同行使。我國《公司法》第111條原則規定了股東的這方面權利,但該條的規定僅限于當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并未規定對其他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如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的救濟問題,也未規定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對于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的資格、訴訟的條件、時效等的規定也屬空白,這不利于全面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能造成個別股東惡意濫用這一訴訟權利的現象。
從實踐上看,公司及其大股東、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侵害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的現象相當普遍,由于《公司法》等法律在這方面的不足,以及司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股東直接訴訟遇到了許多困難。
例,股東的直接訴訟
從我國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和證券市場以來,股東明確要求民事賠償的第一案是1998年12月訴**實業(600083)及全體董事、有關中介機構虛假陳述侵權案,但紅光股東要求賠償的案件在上海浦東新區區法院沒有立案,法院1999年4月駁回起訴的理由一是認為該問題不在法院受理的范圍之內,二是因為無法證明股東的損失和上市公司的虛假披露有必然的聯系。實際上,ST紅光一案不予受理主要還是與民事賠償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存在著缺陷相關。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暫不受理股東訴訟的規定;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股東訴訟又做了有限度的放開,允許法院受理因虛假陳述而引發民事糾紛、中國證監會已查處的案件,允許股東采取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形式。到2002年底,各地法院受理了約900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于2003年2月1日施行。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還是沒有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禁止性行為列入股東訴訟范圍,沒有把信息誤導、重大信息遺漏或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披露不及時等列入,也不允許采取集團訴訟。
派生訴訟,又稱代位或代表訴訟、間接訴訟、第二級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應該代表公司行使訴權的公司機關如董事會往往不可能代表公司訴訟。因為為了維護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董事會決議,由公司代表如董事長代表公司出庭,如果是董事會損害了公司利益,這就形成董事會自己訴訟自己的局面,董事會很可能拒絕或怠于行使公司訴訟權利。此時,股東或公司的其他主體可以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以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公司損失。股東派生訴訟最早可以追溯到1742年英國的Sutton事件。美國率先在判例法中允許少數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并于1881年制定了公平規則第94條;美國在1938年制定的聯邦訴訟規則中,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內容。后來,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我國臺灣等國家與地區都在各自的公司法或商法中對代表訴訟作了明確規定,德國、法國等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也采納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目前,派生訴訟制度已成為股東監督公司經營,防止控股股東和公司董事濫用職權,從根本上維護股東共同利益的重要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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