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這個社會,隨著生活質量的逐步提高,很多人熱衷于投資或者從事一些交易活動,在這些活動過程中,簽訂合同似乎是必不可少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先履行抗辯權。那么,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先履行抗辯權的要件
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
2、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應區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構成不能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應把握:
(1)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
(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3)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二、抗辯權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于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于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還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本文將要討論的正是狹義上的抗辯權。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首先必須是在一個雙務合同中,其次,必須是互相負擔債務,最后,是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沒有履行或者是履行的不符合要求的。如果大家對于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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