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組織的監督是對保險公司日常業務的監督,是直接的、現場的監督,這些日常業務主要包括:
1.精算業務。包括保險費率的制定、各項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及其他精算業務。整頓組織主要是監督保險公司對保險費的精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夠充分維護投保人的利益,是否存在不公平競爭的現象,監督保險公司對各項責任準備金的精算是否能夠滿足最低償付能力監管的要求。
2.展業業務。主要是指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推銷業務。整頓組織主要是監督保險公司的保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推銷保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騙、誤導投保人及不正當競爭的情形。
3.財務會計業務。包括保險公司開具、填制會計憑證、設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整頓組織主要是監督保險公司的財務會計業務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有關對保險公司財務會計管理的特殊規定。
4.理賠業務。包括保險事故的評估、鑒定、理賠及保險金的給付等業務。整頓組織主要是監督保險公司核定保險事故責任和給付金額的工作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是否存在損害保戶利益的情形。
5.保險資金運用情況。整頓組織主要是監督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投資方式、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6.內部審計、控制工作情況。主要是監督保險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及財務審計制度是否完善,保險公司特別是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遵守這些制度。
二、被整頓的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織的監督下行使自己的職權。整頓組織是根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和授權,行使對保險公司日常業務的監督及其他職權的組織。整頓組織執行職務,依法實施監督,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并在整頓組織的監督下行使職權。對于整頓組織已經做出決定、方案或者指示的事項,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依照執行,對于整頓組織未做出決定的事項,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整頓組織進行請示或者匯報。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不得拒絕整頓組織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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