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合同存續的期間,雙方當事人都是擁有行使抗辯權的權力,假如我們估計對方可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履行債務,又或者是對方有不履行債務的這種可能性,我們都是可以依法行使我們的不安抗辯權的,國家法律有相關規定,那么提前催款不安抗辯權可以行使嗎?律霸下班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提前催款不安抗辯權可以行使嗎
未到期一般是不能提前催款的,不過,去過人借款人愿意還款當然可以。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該條法律規定既約束借款人,同時亦適用于出借人,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貸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的。
二、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以上文章就是小編總結的關于提前催款不安抗辯權可以行使嗎的問題的整理,從文章之中我們知道,如果合同未到約定期限提前要求催款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除此之外,文章之中還提到了關于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行文至此,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歡迎再次咨詢律霸。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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