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中,因當事人的疏忽將所有物遺忘的行為常有發生,通常情況下,將遺忘物順手拿走的行為屢見不鮮。遺忘物與普通盜竊行為的最大差距在案件中心的物件性質是否依舊從屬于原所有人,分別拿走物品的人的行為也有很大不同。那么究竟什么是遺忘物、盜走遺忘物是否算作是盜竊行為呢?下面跟隨律霸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什么是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于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占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段餀喾ā返?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關于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占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二、盜走遺忘物算盜竊嗎?
主觀上有侵占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在盜竊罪范圍內,主客觀不統一。因此不能定盜竊罪。而盜竊行為完全可以評價為侵占行為。主觀上有侵占的故意,客觀上有盜竊行為,在侵占罪范圍內重合且一致。因此應當定為侵占罪。
遺忘物是侵占罪行為對象之一,其范圍的確定對侵占罪的認定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新刑法典對遺忘物的定義和范圍沒有明確地加以規定,也無相關的司法解釋,刑法學界對遺忘物的范圍是否包括遺失物存在著較大的分岐。
在刑法學界,對于遺忘物是否區別于遺失物,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把遺忘物與遺失物相區別,認為侵占罪的對象只能包括遺忘物。如有的人認為遺忘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而忘記帶走的財物,所有人一般對財物丟失于何處,何時丟失能夠很快回想起來并回去尋找,財物撿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遺失物是所有人因大意而丟失的財物,失主通常并不知道財物何時丟失,丟失于哪里,財物撿拾人也難以確定財物的主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不存在區別,他們都是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遺忘物或者遺失物是指持有人的疏忽而遺忘在某處,從而對其喪失了控制的財物。有的人認為遺忘物或遺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者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占有的動產。既然刑法沒有明確界定遺忘物,那么對其進行學理解釋是必要的。對某些法律條文或術語進行恰當的法律解釋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不僅要考察條文與術語本身當然的文義,還要對這種當然性進行價值的判斷,只有符合刑法理性價值觀的解釋,才是合理的。
根據閱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盜走遺忘物這一行為從常規來分析看,一般不屬于盜竊行為,而被看作侵占行為。因為盜走遺忘物時,此物品性質尚未明確,且當事人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又發生的盜竊行為,綜合來看將這種行為看做是侵占罪。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
侵占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執業證號:
11301200780834973
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
簡介:
科班中等師范畢業。后自學法律專業(??票究疲?000年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
微信掃一掃
向TA咨詢
什么叫醫療事故,什么叫醫療糾紛
2020-11-21哪些情形屬于強拆,遇到強拆應該怎么辦
2020-11-09涉外婚姻中介公司違法嗎
2021-03-24公司增資步驟是什么
2021-02-02所有公司法人就是老板嗎
2021-02-28尋釁滋事罪行政處罰會拘留多長時間
2021-02-28彩禮到底應返還多少
2021-03-04探望權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7家庭贍養協議書
2020-11-14放棄撫養權需要公證呢
2021-01-01賣房合同代理簽字成立嗎
2021-02-06怎么變更勞動合同
2021-01-29試用期離職老板不簽字怎么辦
2021-02-28家里雇傭的保姆虐待孩子能否被訴虐待罪
2020-11-13勞動糾紛發生后調解期限是多久
2021-03-11工程保險費的風險因素有哪些
2021-02-15我國保險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20某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0-11-11責任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
2020-12-23人身保險合同理賠起訴狀怎么寫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