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在當前社會雖說并不常見,但我們總是能夠聽到有人找到埋藏物的情況,獲取埋藏物其實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處理,不知道埋藏物的歸屬是什么,其實對于埋藏物還有很多人認為會適用與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所以對其進行轉讓出售,那具體來說埋藏物能否善意取得呢?
埋藏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適用。在我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其交易不滿足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表示合法占有標的物條件。
對于善意取得的范圍,只有不動產和動產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夠構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詐行為所取得的除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適用。贓物與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埋藏物法律規定
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彼f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民通意見》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現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關于埋藏物并不是所有人直接善意給予的,所以并不適用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對于埋藏物其實國家有許多的相關規定對其的歸屬進行確定,如果無法證明埋藏物歸屬的話,這些物品就需要上交進行處理,關于埋藏物能否善意取得規定適用,埋藏物原有的個人主體并不是給予拾取人的,所以并不能適用。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處罰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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