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當工程施工或者農民在田野中進行勞作的時候,有可能會發現埋藏在地底下的物被挖掘和發現出,此時發現的物品被在法律上稱為埋藏物。根據各國法律的規定,埋藏物的歸屬也有不同的規定。小編將針對我國埋藏物的歸屬規則為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埋藏物具有下列特點: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于遺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生埋藏問題。
二、我國關于埋藏物的所有權界定。
關于其所有權的確定,各國立法主要采取三種方式:
(1)由發現者取得所有權;或在他人土地內發現埋藏物的,其所有權的一半屬于發現人,一半屬于土地所有人。法國、德國、日本民法即采此規定。
(2)歸發現地點的土地或動產所有人所有,發現人有請求相當報酬的權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規定。
(3)歸國家所有,國家對發現者給予獎勵。中國和前蘇聯均采此規定。發現埋藏物是事實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為發現人。
三、埋藏物的歸屬規則是什么
我國采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揚或物質鼓勵。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我國《物權法》 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述,埋藏物的特點是所有權不明,沒有顯而易見性,并且屬于不動產。我國埋藏物的歸屬規則是公有主義。除非能證明埋藏物為自己所有的情況下。小編在這里提醒大家,當我們發現埋藏物的時候,一定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這樣才可能會受到表揚或者一定的物質獎勵。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無主物歸屬界定是什么?
無主物占有即所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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