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更加關注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和其他人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有時候甚至不會打借條,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這樣的關系中,當事人仍然享有不安抗辯權,那么借錢不打借條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是什么?我們來關注下。
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借錢不打借條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借錢不打借條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3、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沒有了支付能力,那么可以中止履行,直到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當然先給付的義務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后給付的一方的行為如果構成違約,那么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平時還需要多加注意。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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