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網友提問】事情是這樣的我叔叔和另外三人外出途中和一個老頭發(fā)生糾紛,然后他們其中一人推了老頭一下,老頭就死了,我叔叔他們三人未參與,現在為什么不放人而是移交檢察院?麻煩了
【律師解答】案件移交檢察院大多數案件是要判刑的,但是不是全部案件會被判刑的。如果你叔叔他們三人未參與打人,是不構成犯罪的。相信檢察機關和法院會審查清楚的。另外,如果只推了老頭一下,老頭就死了,應當查明死因的,一般情況下,根據不同情況,可定為故意或者過失傷害致死罪。
現在你叔叔的近親屬,可以去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是,是否同取保候審是要得到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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