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程序
1、審查
對屬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線索,應由內勤登記并填寫《刑事立案監(jiān)督線索登記表》,認真全面審查;對于不屬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線索,經科(處)長批準,轉有關部門處理。
2、調查
在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之前,偵查監(jiān)督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方案要報偵查監(jiān)督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批準,調查應當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立案。調查要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使用強制措施;調查要秘密進行,不暴露意圖,一般不接觸犯罪嫌疑人。
3、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經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4、審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在七日內公安機關沒有說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可以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如現有材料證明確屬應當立案偵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發(fā)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即主動糾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檢察院不必再發(fā)《通知立案書》。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控告申訴部門審查后,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偵查監(jiān)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制作《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6、通知立案的標準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應當從嚴掌握,一般應是能夠逮捕、起訴、判刑的案件。
7、決定通知立案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8、送達與告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備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送達《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舉報、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fā)現的材料。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在立案監(jiān)督中,不得進行偵查,但可以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所依據的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9、通知立案后跟蹤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雖已立案,但未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公安機關接《通知立案書》后雖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決的,要及時督促,必要時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由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督促同級公安機關糾正。符合逮捕條件的,要建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對有意阻撓查處的,要建議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機關加大追逃力度。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機關只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又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經審查認為撤銷案件不當的,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如果你的情況比上文說的要特殊,歡迎來咨詢律霸網律師,相信會得到理想的答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yī)療糾紛主治醫(yī)師要賠償嗎
2021-03-08九級傷殘能主張贍養(yǎng)費嗎
2021-02-07欠下巨額債務怎么跑路是法律允許的
2020-12-30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有什么異同
2021-03-17欠條和借條有區(qū)別,你知道嗎
2020-11-09贈與房產不可要回的情形
2021-01-16公民個人財產信息包括哪些
2021-03-19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開發(fā)流程
2020-12-19懷孕期間可以要求調崗位嗎
2021-01-03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進行勞動調解
2021-01-09交強險投保情況包含哪些類型
2021-02-08侵權責任和產品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2020-12-25家庭財產保險對哪些情況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
2021-02-08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如何確定
2021-03-05校方責任保險理賠案例導言
2021-02-06稅務代理的種類
2021-01-06把集體荒地寫入家庭承包合同該如何處理
2021-01-19拆遷是否需要復議前置
2021-01-08住改非遇拆遷是按照商鋪補償嗎
2021-01-21拆遷安置房如何過戶到子女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