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4.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
(2001.1.17法釋〔20004號)
相關說明:
所謂“情節嚴重”,根據軍事審判實踐的經驗,主要是指那些為了利用軍事秘密進行非法活動而故意泄露的;出于某種個人目的故意泄露重要軍事秘密的;多次泄露軍事秘密的;機要、保密人員泄露軍事秘密的;明知是應當保守的重要軍事秘密竟在公共場所高談闊論而泄露的;在戰斗或者其他危急的情況下,為了個人安危竟不履行保守國家軍事秘密的職責義務而丟失、遺失重要軍事秘密文件、材料、實物的;由于泄露或者遺失重要軍事秘密而使國家軍事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等等。
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認定
(一)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界限
本法雖然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對于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嚴,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寬;在決定刑罰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重,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輕。
(二)法規
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法規競合本法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系,即本法第398條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規定。對這種情況,當軍人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2條的規定,以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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